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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表时间:2017年04月09日
据《新京报》报道,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《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非因法定事由,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。
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条例的起草者之一,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,违反这一条例,无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的企业,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。
对此网络上一片叫好,但是北京时间“锐评”(微信ID:Btimelun)认为,固然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遭企业辞退让人愤慨,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转嫁了本来应该有政府承担的责任,而且在实际落实中可能存在问题。
首先,这个规定并无实际意义。因为起规定的是“非法定事由”的辞退才可以,而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用劳动法规管理,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就是了。而如果是法定事由,那么企业完全可以以“不胜任所在岗位”为由辞退,大不了多了一个手续而已。
而更重要的是,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,虽然受劳动法规的约束,但实质还是一种民事关系,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,达成或者结束劳动关系也应该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。
河南的这个政策,实际上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企业对员工的使用选择权,并且有可能给见义勇为的劳动者以不切实际的期待。而这也转嫁了原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救济见义勇为者的责任,将这种公共事务责任转移到企业去承担。
根据一份网络调查显示,约有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,在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,家庭生活陷入困境,这些人如果都是指望原企业养起来,等于变相增加企业的负担;假如见义勇为成了“免辞保护罩”,那么更会让企业产生不满,也没有达到倡导见义勇为、关爱见义勇为者的目的。
锐评君认为,对于见义勇为者,首先政府民政部门应该予以抚恤,如果其失业也应该由政府劳动部门帮助其再就业。
假如政府部门希望企业可以欢迎、留用见义勇为人员,不妨参考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例子,给用人企业一定的补贴或者税费方面的优惠,那么这些见义勇为者肯定可以成为企业眼中的香饽饽,请都请不来,又怎么会辞退呢?
文/梁千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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